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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现行食糖流通体制的历史沿革

发布时间:2016-05-13 点击数:1861

建国以来,我国食糖流通体制变迁经历了两个阶段。

(一)第一阶段是1991年底以前

当时我国对食糖流通领域实行单一的综合性计划管理,糖料和食糖购销从数量、价格到流向,全部纳入计划安排,即实行“统一收购,集中管理”的计划体制。这一时期货源由国有商业部门统一收购、调拨、分配,实行指令性计划。糖料的收购除少部分由农场向糖厂交售外,大部分是分散种植的农民向糖厂交售;食糖生产出来,由国有食糖流通企业向制糖企业买断后再批发;用糖大户和零售企业则向国有批发公司进货。糖料价格在1962年以前一直是随行就市,1963年后由中央统一管理。食糖出厂价格和批发、零售价格均由国家定价。由于生产发展缓慢,供求矛盾突出,在最终消费领域我国曾长期实行食糖的定量供应。

(二)第二阶段是1991年底至今

即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期。1991年11月7日,国务院发布《关于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》,对食糖的经营管理有关政策做出调整。其基本方针是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,适当加大市场调节的成分,即:改革计划管理形式,放活价格,促进购销,开拓市场。具体调整内容包括:

1、改革计划管理形式

国家计委下达的食糖收购调拨计划,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,取消工商企业食糖收购比例,适当放开运输流向。

2、适当调整食糖购销价格政策

稳定糖料收购价格,现有的糖料种植面积不再盲目扩大。各地扶持糖料生产的鼓励政策是否保留,由各地自行决定。放活食糖出厂价格,食糖出厂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,工商企业可按照国家指导价在上下浮动10%的幅度内协商定价,优质优价。食糖的调拨价、批发价也相应放活。放开食糖零售价格。

3、实行多渠道经营

食糖生产企业、糖酒公司和其他国营、集体商业企业均可多渠道、少环节地经营食糖批发业务。商业各级批发公司、零售店、供销社和工业用糖单位均可直接从产区的工商企业进货。商业部门减少中间环节,降低流通费用,实行季节差价、地区差价,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。禁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食糖批发业务。国家在南方和北方各建立一个食糖批发市场,逐步建立市场调节机制。

4、扩大食糖销售

放开食糖价格后,对城乡居民的食糖销售实行敞开供应,特别是开拓农村市场;适当增加糖制食品的生产,以促进食糖转化;控制压缩化工、轻工等部门的糖精生产。

5、建立中央、地方两级食糖储备制度

食糖储备的原则是中央进口糖由中央储备,国内生产糖由产区和销区分别储备,并逐步实现国家储备与商业经营分开。

该《通知》一直是指导我国食糖行业流通体制运行的权威性文件。1992年后食糖的生产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,取消定量供应,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食糖自由流通。

2000年,我国完全取消了食糖的政府指导价,这表明食糖流通已经完成了由依靠政府定价,以计划配置资源向依靠市场配置资源,政府进行间接调控流通体制的转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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